临沂市皮肤病医院医联体服务内容
发布时间:
2023-07-12 14:46
临沂市皮肤病专科联盟章程
(征求意见稿)
-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6]75号)和《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鲁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和市卫健委《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60号)要求,决定以临沂市皮肤病防治所(临沂市皮肤病医院)为牵头单位成立临沂市皮肤病专科联盟,临沂市各级具有皮肤科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可自愿加盟。本联盟是围绕皮肤病临床、防治、科研、教学等内容开展全面合作的是非营利性医疗合作联盟组织。
第二条 名称:临沂市皮肤病专科联盟
第三条 临沂市皮肤病专科联盟宗旨:以党和国家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公益为导向,以技术为纽带,加强合作,开拓进取,共同探索新形式下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新途径。发挥牵头单位及其他成员在临床、防治、
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加强联盟内皮肤学科的交流合作,建立皮肤专科医师交流平台,推广皮肤专科诊疗规范,进一步提高医疗合作联盟单位的救治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医疗资源的共享化,完善推进分级诊疗重大举措,探索皮肤病分级诊疗模式,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皮肤预防、医疗、保健、康复需求。
第四条 皮肤病专科联盟性质:皮肤病专科联盟是在市卫健委指导下,由临沂市皮肤病防治所(临沂市皮肤病医院)和联盟成员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的医疗联合体。
合作期间,专科联盟各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隶属关系、资产归属、财政渠道、医院功能、独立自主地行使管理的职能等不变。
第五条 皮肤病专科联盟合作原则:专科联盟成员之间秉承投入与受益对等的原则,建立长期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和利用各成员单位的优势资源和特色,开展互补性、公平性合作。
第六条 皮肤病专科联盟成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争取政策支持,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各成员单位的发展。
第七条 由牵头单位提名,联盟成员选举组成临沂市皮肤病专科联盟理事会作为联盟的领导机构,负责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联盟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的管理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管理和内部事务协调等。
第八条 皮肤病专科联盟成员要贯彻落实市卫健委关于“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等工作的部署,内部通过医疗技术支持、转诊绿色通道、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教学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实现联盟成员单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联盟成员之间可优先开展横向及纵向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各种合作。合作方式与模式另行商议。
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必须始终坚持病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各项合作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 坚持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联盟各项工作,联盟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安排工作,制定出阶段发展目标、合作意向和发展建议等,联盟成员应积极参与。
- 合作的具体内容
- 医疗合作
一、推进分级诊疗:本联盟内部建立转诊绿色通道,牵头单位优先接受来自成员单位转诊的疑难危重病例,患者确诊后确诊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成员单位的转诊医师,已确诊患者病情稳定后优先将其转诊至成员单位。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建立微信转诊平台,提高转诊及信息反馈的效率。
二、成员单位遇到疑难、危重和某些特殊病例,需要请求相应成员单位实施会诊、转诊或进行相关检查等情况时,联盟内医生、护士及技术人员均可优先安排。
三、鼓励和支持成员单位的学科/专科结对合作,或在专科协作组内进行临床及科研合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度前提下,双方科室之间可以在会诊/转诊绿色通道与示范查房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四、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根据省卫健委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有关规定,联盟成员单位间检查、检验结果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下予以相互认可,节省患者医疗支出。
五、联盟成员内的医师、护士、医疗技术人员可根据区域注册的规定及国家关于医联体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展多点执业,在联盟内部流动,不用再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 人才培养
临沂市皮肤病防治所(临沂市皮肤病医院)是临沂市皮肤病性病质量控制中心,皮肤科是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可接受联盟单位进修申请,成员单位之间也可相互接受进修申请。
- 教学、科研合作
专科联盟内部可以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开展专题培训、继续教育、研究生培养等,针对要求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等。
- 公益性活动
联盟可集体申请各类公益项目,并共同组织实施。各成员医院每年有义务以联盟名义在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策划、举办1-2次公益活动,在专科联盟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安排相关专家出席。
第十四条 纠纷、争议等事件处理
一、医疗纠纷责任与处理。在会诊与转诊等医疗行为中如发生医疗纠纷,医疗行为发生地的成员医院为纠纷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联盟成员单位与医护人员之间的个人合作行为,不受本次章程保护,其发生的纠纷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二、成员单位间若发生医疗纠纷、争议等事件,理事会可进行协调,并为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超出理事会协调处理范围者,根据具体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未经牵头单位同意,联盟成员单位不得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做相关宣传。
第十五条 合作的实施
在专科联盟理事会协调下,相关成员单位间具体合作事宜可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成员单位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专科联盟各成员单位有接受联盟理事会的统一管理、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间有认真履行本章程所规定事项的义务,以及成员单位间形成协议事项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专科联盟内部鼓励资源共享,成员单位之间可开展科研、学术交流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形成互帮互助、合作共赢的联盟体制。
第十九条 本联盟各成员单位有应邀按时参加联盟会议的义务,对以联盟名义发出的倡导、要求、文件、通知有积极遵照执行或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联盟各成员单位有义务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有利于扩大联盟知名度的系列宣传活动。
第四章 合作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专科联盟成立后,加入时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加盟期限延续。成员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资格:
一、组织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相违背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运作的。
四、联盟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联盟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经联盟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
五、参加联盟的单位主动提出退出联盟的申请,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终止资格的。
六、不能自觉履行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义务,或其它无法继续存在于联盟内的情况。
第五章 附侧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可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须经联盟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之未尽事宜,以附件形式附于本章程之后;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本章程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下发成员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皮肤科专科联盟欢迎拥护和遵守专科联盟章程,符合成员单位条件并自愿申请加入的医疗机构加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归临沂市皮肤科专科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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